贺钰涵、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东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7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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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7859号案件名称
贺钰涵、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东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贺钰涵;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东赵家庄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7859号原告:贺钰涵,女,201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月,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东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滨,主任。原告贺钰涵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东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贺钰涵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钰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钰涵负担。审判员 李子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传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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