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国、姜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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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727号案件名称
张立国、姜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立国;姜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国,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璐,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银行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上诉人张立国因与被上诉人姜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立国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立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张立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畅审 判 员 王 波审 判 员 张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群星书 记 员 李科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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