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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有新、巴依坎·呼鲁孜拜克等沙衣热·拜坎、叶尔肯·夏勒扎提、叶尔江·夏勒扎提、沙那提·萨尔赫提、哈布列提·马拉提、哈迪列提·玛拉提、克木巴提·萨尔赫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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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恢99号
  • 案件名称

    骆有新、巴依坎·呼鲁孜拜克等沙衣热·拜坎、叶尔肯·夏勒扎提、叶尔江·夏勒扎提、沙那提·萨尔赫提、哈布列提·马拉提、哈迪列提·玛拉提、克木巴提·萨尔赫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骆有新;巴依坎·呼鲁孜拜克;沙衣热·拜坎;叶尔肯·夏勒扎提;叶尔江·夏勒扎提;沙那提·萨尔赫提;哈布列提·马拉提;哈迪列提·玛拉提;克木巴提·萨尔赫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骆有新,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发会,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系申请人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巴依坎·呼鲁孜拜克,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沙衣热·拜坎,女,1962年7月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叶尔肯·夏勒扎提,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叶尔江·夏勒扎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沙那提·萨尔赫提,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哈布列提·马拉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29号。    被执行人:哈迪列提·玛拉提,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克木巴提·萨尔赫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骆有新与巴依坎·呼鲁孜拜克、沙衣热·拜坎、叶尔肯·夏勒扎提、叶尔江·夏勒扎提、沙那提·萨尔赫提、哈布列提·马拉提、哈迪列提·玛拉提、克木巴提·萨尔赫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有新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36799元(不含执行费),已执行标的额1000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136799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骆有新与巴依坎·呼鲁孜拜克、沙衣热·拜坎、叶尔肯·夏勒扎提、叶尔江·夏勒扎提、沙那提·萨尔赫提、哈布列提·马拉提、哈迪列提·玛拉提、克木巴提·萨尔赫提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骆有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恢9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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