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旺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9民初2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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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9民初2771号案件名称
曹旺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献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旺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奥莱浩业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张文如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9民初2771号原告:曹旺旺,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松,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负责人:张敬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锦州奥莱浩业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被告:张文如,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原告曹旺旺与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奥莱浩业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张文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曹旺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锦州奥莱浩业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张文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旺旺撤回对被告锦州奥莱浩业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张文如的起诉。审判员 张素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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