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阳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1121司惩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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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司惩72号案件名称
朱阳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阳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湘1121司惩72号被拘留人:朱阳明,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蛟龙与被执行人朱阳明、刘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阳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阳明拘留十五日(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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