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兰兰、刘娜林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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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796号案件名称
唐兰兰、刘娜林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兰兰;刘娜林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796号原告:唐兰兰,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福国(特别授权),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娜林,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原告唐兰兰诉被告刘娜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63元,经本院催收,原告仍未予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易真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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