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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兰、刘娜林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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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796号
  • 案件名称

    唐兰兰、刘娜林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兰兰;刘娜林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796号原告:唐兰兰,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福国(特别授权),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娜林,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原告唐兰兰诉被告刘娜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63元,经本院催收,原告仍未予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易真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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