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蕴红、天津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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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405号案件名称
陈蕴红、天津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蕴红;天津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405号原告:陈蕴红,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万联别墅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46974M法定代表人:包前进,总经理。原告陈蕴红与被告天津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陈蕴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蕴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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