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振安区绿幽幽苗木基地、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850号案件名称
丹东振安区绿幽幽苗木基地、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丹东振安区绿幽幽苗木基地;盖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安区绿幽幽苗木基地。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郑家村一组。投资人:谢某,系场长。被执行人:盖某某,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安区绿幽幽苗木基地与被执行人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志藩*审 判 员 齐 国 峰代理审判员 王 登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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