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强、刘富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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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174号案件名称
李桂强、刘富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桂强;刘富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强,男,1970年6月21日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刘富贵,男,1977年11月5日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桂强与被执行人刘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富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刘富贵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被收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富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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