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彭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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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1239号案件名称
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彭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彭阳;郑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1239号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7号。法定代表人:温志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彭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郑平,住址同上。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阳、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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