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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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刑更615号案件名称
钟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钟军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刑更615号罪犯钟军,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赣0727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赣07刑终2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32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平审判员 何树明审判员 李 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 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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