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传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恢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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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恢701号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传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传智;邱善芹;于洪涛;亓静;于忠和;高风玲;于延东;臧晓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恢7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何继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魏传智,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邱善芹,女,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于洪涛,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亓静,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于忠和,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高风玲,女,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于延东,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执行人:臧晓朝,女,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传智、邱善芹、于洪涛、亓静、于忠和、高风玲、于延东、臧晓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31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处公证:魏传智偿还借款本金577487.76元及利息,于洪涛偿还借款本金316112.73元及利息,公证费3400元,执行费9518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魏传智偿还借款本金577487.76元及利息,于洪涛偿还借款本金316112.73元及利息,公证费3400元,执行费9518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鲁爱军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洪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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