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良、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3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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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899号案件名称
李德良、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德良;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389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良,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戴月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德良与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2021)黔01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受理贵阳高新皓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该院(2021)黔0102破申3号决定书载明:指定贵州普诚舜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02执3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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