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全有、詹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8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85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全有、詹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全有;詹彩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全有,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詹彩丽,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全有、詹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漆振刚审判员  周高峰审判员  江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