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岳某、陆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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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327号案件名称
高某与岳某、陆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高某;岳某;陆某1;陆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327号原告:高某,女,196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长春市双阳区奢领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女,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陆某1,女,2009年8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岳某,女,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陆某2,女,201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高某诉被告岳某、陆某1、陆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某、陆某1、陆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岳某、陆某1、陆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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