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华、崔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初3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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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民初3715号案件名称
王春华、崔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春华;崔东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初3715号 原告:王春华,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陈渊、翁殊容(实习),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东杰,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王春华诉被告崔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春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417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198元,由原告王春华负担。 审判员王燕芬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夏铭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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