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遥、樊瑞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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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259号案件名称
李逍遥、樊瑞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逍遥;樊瑞燕;何锡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259号原告:李逍遥,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樊瑞燕,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何锡先,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文志,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逍遥与被告樊瑞燕、何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逍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逍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逍遥撤诉。案件受理费5296元,减半收取计2648元,由原告李逍遥负担。审 判 员 何尚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志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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