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逍遥、樊瑞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2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259号
  • 案件名称

    李逍遥、樊瑞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逍遥;樊瑞燕;何锡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259号原告:李逍遥,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樊瑞燕,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何锡先,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文志,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逍遥与被告樊瑞燕、何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逍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逍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逍遥撤诉。案件受理费5296元,减半收取计2648元,由原告李逍遥负担。审 判 员  何尚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志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