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英、黄兰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4执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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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执482号案件名称
王增英、黄兰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增英;黄兰霞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王增英,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执行人:黄兰霞,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桂102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增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黄兰霞于2021年9月17日主动履行了申请人王增英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61019.36元,负担一审受理费713.5元、申请执行费826元。至此,本案执行全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24执4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闭晟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农 鑫书 记 员 李盛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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