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勇等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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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01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勇等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勇;张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1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新勇,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勇,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李新勇、张勇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25000元。本院作出的(2011)玛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李新勇在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张勇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兰州湾支行尾号2171账户(实际冻结25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2073账户(实际冻结586.89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9789账户(实际冻结185.2元)、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978账户(实际冻结929.4元)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张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7f1账户(实际冻结876.73元)账户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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