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乃兵、刘耀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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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4182号案件名称
刘乃兵、刘耀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乃兵;刘耀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4182号申请执行人:刘乃兵,男,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被执行人:刘耀文,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刘乃兵与被执行人刘耀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乃兵依据(2019)苏0706民初551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刘耀文己将(2019)苏0706民初5514号判决书所确认的案款汇入诉讼案件专户。本院认为,本案己履行完毕,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乃兵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杨 路审 判 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胜男书 记 员 徐惠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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