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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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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2877号
  • 案件名称

    杨飞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飞飞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02执2877号移送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飞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302执28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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