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浦东、王小荣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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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366号案件名称
张浦东、王小荣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浦东;王小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366号 原告:张浦东,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招,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台州市黄岩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王小荣,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张浦东与被告王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浦东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浦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张冰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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