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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1、高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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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620号
  •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1、高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某1;高某2;高某3;王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某1。被执行人:高某2。被执行人:高某3。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高某3、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台军妮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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