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智华、屈亚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6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615号案件名称
唐智华、屈亚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智华;屈亚杰;李名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恢615号申请执行人唐智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屈亚杰,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李名璿,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被告屈亚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智华与被执行人屈亚杰、李名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屈亚杰已履行完毕,执行到位案款xxx元,申请执行人唐智华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长荣、殷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588号 下一篇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1、高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