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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智华、屈亚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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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615号
  • 案件名称

    唐智华、屈亚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智华;屈亚杰;李名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恢615号申请执行人唐智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屈亚杰,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李名璿,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被告屈亚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智华与被执行人屈亚杰、李名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屈亚杰已履行完毕,执行到位案款xxx元,申请执行人唐智华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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