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萍、夏建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财保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财保70号案件名称
陆萍、夏建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陆萍;夏建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财保7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陆萍,女,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申请人:夏建红,女,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陆萍因与被申请人夏建红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苏02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夏建红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陆萍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建红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王一川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轩 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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