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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区支行、王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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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40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区支行、王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区支行;王琪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4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区支行,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负责人:李树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梅,系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芯茹,系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琪,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春华街3号2-76。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区支行与被告王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73811.18元整;2.被告偿还自逾期之日2020年11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35%上浮30%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21日,利息21449.25元,罚息657元);3.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7200元。截止2021年6月21日,以上费用合计803117.43元;4.原告对被告王琪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北园5号3单元5层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查,被告王琪于2013年1月14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向王琪发放贷款100万元用于购买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北园5号3单元5层1号的房屋。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引起诉讼。本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区支行提交情况说明,内容为,因其内容机构拆分,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区支行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区支行,后因机构降格,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区支行合并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区新开路支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个人贷款业务调整至原告处,诉讼事宜亦均由原告处理。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与被告王琪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案件管辖为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应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虽现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降格导致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合同依然有效,现原告起诉,不能违反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本案管辖法院仍应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即本院无管辖权,案件应移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 鑫人民陪审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李贵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姝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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