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3民初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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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3民初952号案件名称
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华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3民初952号原告: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锦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陆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拉力加伦别克,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华,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蔡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福海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小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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