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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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854号案件名称
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854号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大元路58号机场口社区金鹏名都小区5栋101、102、103号。法定代表人:周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稀莎,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小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 长 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曾 婷书 记 员 曾婷(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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