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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怀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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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400号
  • 案件名称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怀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怀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400号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永定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超,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员工。被告:周怀举,男,1987年5月7日出生。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怀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君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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