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世彬、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0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075号
  • 案件名称

    赵世彬、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赵世彬;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2075号 原告: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红。被告:赵世彬。原告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世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所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暖等各项费用34872.9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天竹综合大厦1号1单元2406室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维护管理服务,同时代收代缴水电费及各项经营性服务,对交费时间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合约达成后,其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今拖欠物业管理费等未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致被告身份无法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峥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樊珍珍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