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雪伏特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绿色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81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8196号
  • 案件名称

    雪伏特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绿色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雪伏特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色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8196号原告:雪伏特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曹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淳枫,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绿色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吉祥。原告杭州绿色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色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航空货物运输及代理协议》,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结清2月运费人民币315,874元(以下币种同),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结清3月运费人民币533,106.70元,共计人民币848,980.7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都未支付此运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48,980.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的《航空货物运输及代理协议》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合同首页明确乙方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楼9层。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合同已经协议确定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原告在合同中披露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徐 菁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