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胡定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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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3566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胡定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胡定鹏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35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市金龙路72号。负责人:曾洁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银志军,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丰,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胡定鹏,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被告胡定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并承诺于2021年8月底前缴纳诉讼费,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范张蓉代理书记员 佘程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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