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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柏、丁小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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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130号
  • 案件名称

    刘松柏、丁小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松柏;丁小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130号原告:刘松柏,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72100177。被告:丁小群,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原告刘松柏与被告丁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松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松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军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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