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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明竹、涂明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9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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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9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涂明竹、涂明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涂明竹;涂明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涂明竹,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涂明义,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涂明竹与被执行人涂明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涂明义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涂明义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涂明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40.39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涂明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40.39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涂明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40.39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涂明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40.39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涂明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40.3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志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小青书 记 员 吕恒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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