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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易、罗婧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8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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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8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德易、罗婧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罗德易;罗婧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德易,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罗婧桐,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罗德易与罗婧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执8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煜审判员  谭琪弋审判员  唐荷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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