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左玉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19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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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19253号案件名称
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左玉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左玉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19253号原告: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农科大厦第壹层101-10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08659470X8。法定代表人:李清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翠,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玉茹,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恒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左玉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万来通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桂娟书 记 员 李智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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