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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候利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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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689号
  • 案件名称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候利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候利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89号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西镇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卓,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女,1999年3月28日出生,回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候利,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候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静书记员    白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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