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候利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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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689号案件名称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候利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候利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89号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西镇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卓,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女,1999年3月28日出生,回族,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候利,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候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静书记员 白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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