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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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48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已偿还款项除外),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存款共计98800元并给申请执行人兑现完毕,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吕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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