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凯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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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142号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凯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凯哲;朱松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陶利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谭凯哲,男,1971年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朱松艳,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凯哲、朱松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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