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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凯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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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14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凯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凯哲;朱松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陶利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谭凯哲,男,1971年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朱松艳,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凯哲、朱松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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