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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书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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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书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谭书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44号之一被执行人:谭书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谭书成罚金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谭书成应缴纳罚金及上缴毒资共计153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谭书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8月27日对被执行人谭书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9月1日、9月15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谭书成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8月17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被执行人谭书成住房公积金3810元。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谭书成8个银行账号,账号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9月23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谭书成银行存款1242元、1242元,合计2484元。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5300元(含罚金),已执行到位6294元,剩余9006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谭书成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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