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丁高义,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万才,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丁高义与被执行人陈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丁高义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万才银行存款9988.17元,被执行人陈万才于2021年9月22日交纳案件款10011.8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鹤书 记 员 同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