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文、通化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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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729号案件名称
刘惠文、通化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惠文;通化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刘惠文,女,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通化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团结路5555号。法定代表人:周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惠文和与被执行人通化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603.51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5,530.04元,申请人放弃剩余欠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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