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朱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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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34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某某、朱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某某;朱某某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7019.08元,诉讼费4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9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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