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张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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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31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张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张杰;冯升强;马存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东海路1号。负责人:左建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怀,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被执行人:冯升强,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被执行人:马存新,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张杰、冯升强、马存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28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张杰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499.99元,利息19029.08元(计算至2018年6月6日),合计52529.0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6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于2020年10月22日前履行清结。二、冯升强、马存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张杰负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8099.99元,利息及罚息32597.11元(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合计60697.1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年7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杰、冯升强、马存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10元。2021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确属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31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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