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哲、陈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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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56号案件名称
范建哲、陈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范建哲;陈岩;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856号原告:范建哲,男,汉族,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岩,男,汉族,住河津市。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东路99号天泰商务大厦12层1205室、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0KAFMM0Y。负责人:郝俊龙,职务:总经理。原告范建哲与被告陈岩、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范建哲与被告陈岩、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建哲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建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范建哲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胡晓茹书记员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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