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林、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文兰街道办事处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57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5739号案件名称
张俊林、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文兰街道办事处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俊林;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文兰街道办事处;瓦房店市隆大装修设计部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5739号原告:张俊林,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文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瓦房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1001649223E。负责人:王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华泰,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隆大装修设计部,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经营者:阎世龙,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郭秀英,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俊林与被告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文兰街道办事处、瓦房店市隆大装修设计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告瓦房店市隆大装修设计部赔偿原告人民币贰仟元整,原告放弃其他诉请,此款被告瓦房店市隆大装修设计部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俊林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林负担,应予退还25元。审 判 长 董文革人民陪审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王 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怡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毛羽、冯兴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30号 下一篇 鲍迪、赵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