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羽、冯兴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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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30号案件名称
毛羽、冯兴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毛羽;冯兴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毛羽,男,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冯兴江,男,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羽与被执行人冯兴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黔0623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7671.95元,并缴纳执行费6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2021年10月起,被执行人冯兴江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毛羽支付3500元,直至足额48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毛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冯兴江自愿缴纳执行费650元。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3执53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松书记员 谭春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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