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984民初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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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984民初3207号案件名称
向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向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84民初3207号原告:向奇,男,1992年7月11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系湖北灵均事物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西单国际大夏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82517578R。负责人:周海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峰,系湖北彰卓事物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向奇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向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向奇负担。审判员 倪翠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淑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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