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跃文、孟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6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626号案件名称
武跃文、孟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武跃文;孟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626号申请执行人:武跃文,男性1980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孟款,男性1994年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跃文与被执行人孟款司法确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跃文自愿撤销对(2021)皖1623民特12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4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顾 峰审判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斯楠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