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张广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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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638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张广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张广平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63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负责人:张联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继远,男,该银行职工。 被告:张广平,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张广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曹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珍 珍 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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